为推进鹿城区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推动服务业产业集聚和重点行业快速发展,促进服务业标准化和品牌建设,引导企业做大做强,特制定如下政策意见。
一、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
1.鼓励发展现代服务业。现代服务业企业(含分支机构)年地方综合贡献超40万元以上,以上一年度地方综合贡献为基数,对新增地方综合贡献超过10%部分奖励50%,补助期限不超过3年;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达到5000万元、1亿元、1.5亿元、2亿元、2.5亿元、3亿元,且增速20%以上的,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25万元、30万元,补助期限不超过3年。同一企业只能择一享受地方综合贡献或营收奖励。
2.培育省市重点企业。首次认定为省服务业重点企业(龙头企业)、市服务业重点企业(龙头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
3.鼓励企业在鹿经营。对于在我区新设的非总部型现代服务业企业,上一年地方综合贡献超过60万元且在我区租用、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下同),可按最高2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补助,但不超过实际租赁成本,补助期限不超过3年,每年最高不超过60万元。对满足上述要求的已落户的非总部型企业,新增租用办公用房、新购置办公用房的,对于新增面积部分参照新设非总部型企业办公用房补贴方式给予补贴。
4.开展楼宇梯队式培育。首次认定为5000万元、8000万元、1亿元、1.5亿元和2亿元税收楼,且大楼入驻率达到70%以上,税收属地率达80%以上的,分别给予统一招商运营管理单位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开展楼宇物业的综合评价,对评为当年度优秀的楼宇物业公司给予最多3万元奖励,评价标准另行制定。
5.打造优质特色楼宇。(1)经认定为特色楼宇(某一特定主导产业关联企业数量占入驻企业总数50%及以上,或产值占入驻企业总产值50%及以上,且整体入驻率达70%的楼宇),一次性给予统一招商运营管理单位奖励20万元。(2)现代服务业企业(含分支机构)入驻在政府主导的产业集聚的区域,并符合主导产业的,在享受本办法其他政策外,按照新增地方综合贡献给予奖励,最多不超过上一年地方综合贡献的10%,补助期限不超过3年。上述两款奖励政策不得重复享受。
二、创新发展现代金融业
6.促进投资基金类企业集聚。对在鹿城区注册并在鹿城区金融办备案市区两级年地方综合贡献超过100万元的各类股权投资企业、混合型投资企业及其管理企业可享受:(1)办公用房补助。在鹿城区购买自用办公用房,可按每平方米不超过1000元且总额不超过50万元的标准,给予购房补助,并在设立后三年内分期兑现;在鹿城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可按30元/平方米·月且每年总额不超过15万元的标准,给予租房补助,补助期限不超过3年。办公用房补助中同一实际控制人的多家投资基金企业及其管理企业在同一注册地址租赁的办公用房,享受的每年补助金额不超过45万元。(2)地方综合贡献奖励:在市级创投产业奖励政策的基础上额外按形成地方综合贡献的20%给予奖励。(3)投资专项奖励:投资鹿城区企业的资金规模达到2000万元且投资期限已满1年的(可合并计算,下同),按不超过其投资鹿城区企业资金规模1%的比例给予奖励;达到5000万元的,按不超过1.5%的比例给予奖励;达到1亿元的,按不超过2%的比例给予奖励。投资专项奖励资金由投资基金企业及其管理企业按各50%的比例分享。(4)开展论坛等活动奖励:对于在我区举办具有较大影响力的基金产业相关论坛经区金融办备案,对举办单位给予5万元奖励。
7.引导金融服务机构优化服务。区财政每年安排100万元专项奖励资金用于金融业绩考核奖励,重点考核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支持鹿城区重点工作和重点项目、实体经济、新动能培育情况,具体兑现办法另行制定。
8.加快地方金融产业发展。对于地方综合贡献不低于500万元的金融机构,地方综合贡献比上一年增长10%以上的新增部分,按照50%的比例予以奖励,地方综合贡献比上一年增长10%的其高管个人薪酬所形成的地方综合贡献,按照80%的比例奖励给个人。对于年地方综合贡献超40万元以上的地方金融组织,地方综合贡献比上一年增长10%以上的新增部分,按照50%的比例予以奖励,补助期限不超过3年。
三、提升发展商贸服务业
9.鼓励商贸企业做大做强。限上商贸企业(含独立核算的非独立法人)直营连锁门店10家以上的,每新设一家连锁门店,给予1万元奖励。新纳入限额以上且年增速达50%以上的商贸企业:批发企业年销售额达到1亿元、5亿元、10亿元,分别给予奖励5万元、15万元、25万元;零售企业年零售额每实现2000万元,给予奖励2万元;餐饮住宿企业年营业额每实现1000万元,给予奖励2万元。已纳入限上商贸统计库且年增速达15%以上的企业:批发企业年销售额首次达到5亿元、10亿元,分别给予奖励10万元、20万元;零售企业年零售额首次达2亿元、5亿元,分别给予奖励10万元、20万元;餐饮住宿企业年营业额首次达5000万元、1亿元,分别给予奖励5万元、10万元。
10.鼓励企业统一经营管理。市场(商场)内新注册独立法人、分支机构转独立法人的商贸企业,前三年给予地方综合贡献比上一年增长10%以上的新增部分(不含房产和土地部分)100%的奖励。市场(商场)首次实现统一结算并且年销售额达到1亿元,给予10万元奖励;每增加1亿元,另给予10万元奖励。非统一计算市场(商场)内的限上商贸企业,年总销售(营业)额每增加5亿元,给予举办方10万元奖励。
11.支持企业租用经营发展。在我区新设的商贸企业,上一年度地方综合贡献超过60万元且在我区租用自用办公用房的,按每月最高2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予以场地补贴,补助期限不超过3年(一年一核一奖),其中单个企业办公用房补贴在不超过该企业上年度租金总额的前提下最高奖励60万元。
四、加快发展体育产业
12.提升体育产业品牌。新认定的温州市体育服务业示范企业或体育用品制造业示范企业在三年内给予共计3万元奖励。新认定的温州市运动休闲旅游示范基地、精品线路、优秀项目的企业,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奖励。凡被评为浙江省阳光体育后备人才基地、温州市阳光体育后备人才基地,在四年有效周期内每年按照省、市两个等级分别补助1万元、1.5万元。
五、着力打造优质品牌商标
13.实施商标品牌战略。对工业、农业、服务业等领域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单位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证明(集体)商标的单位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4.加强品牌创建奖励。对工业、农业、服务业等领域初次获得省级(AAA级)“守合同重信用”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15.着力提升品牌质量。鼓励工业、农业、建筑业、服务业等领域企业导入并实施卓越绩效管理等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对首次获得区政府质量奖的,给予20万元奖励。
16.加强企业品牌建设。对引进甲级资质的工程设计企业给予150万元奖励。
六、保障企业人才子女入学
17.企业高管子女入学保障。在鹿城区注册,且在我区纳税的服务业企业,可享受高管子女公办小学起始年级入学保障,名额分配按照企业入库税收安排最高限额:(1)上一年度入库税收500万元以上的企业,不超过2名。(2)上一年度入库税收300万元以上的企业,不超过1名。(3)连续3年累计入库税收300万元以上的成长型企业,不超过1名。在符合企业条件的基础上,申报人员需在鹿城区缴纳五险1年以上,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上一年度入库税收300万元以上的企业高管,连续任职2年以上,年报酬15万元以上。(2)连续3年累计入库税收300万元以上的成长型企业法定代表人,连续任职3年以上。
附 则
1.关于政策适用对象。本政策适用于2019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的奖补对象。文中所指企业、社会组织、机构为注册地和财政收入在鹿城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社会组织和机构,台资、外资企业享受同等待遇,特别表述除外。房地产企业(项目)不享受本政策全部条款。文中“鼓励发展现代服务业”奖励对象为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时尚创意设计产业、体育产业。文中所称楼宇,是指全区范围内总建筑面积在8000平方米及以上(其中商务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及以上)的综合体,以及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及以上的纯商务楼宇。
2.关于奖励资金拨付和兑现时间。奖励资金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分担。每年度申报期为1-10月份,每个项目具体申报时间以职能部门通知为准,10月以后申报的项目原则上安排在次年1-3月兑付。已依据原政策启动奖励资助程序,但未兑现完毕的,按原政策继续执行。
3.关于重复、叠加和进等奖励。同一项目符合本政策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可执行最高额,但不重复享受(除文中有特殊表述外)。同一企业(社会组织、机构)不同项目符合本政策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可叠加执行。同一企业以同一名义(项目)在区级获得财政奖励后又获得更高等次奖励认定的,各级已奖励部分视作已配套,不足部分按照上级有关规定予以补足。同一奖项(认定)在低等次已作奖励的,晋升到高等次时,只奖励差额部分。本政策与区其他政策对同一个企业(项目)的同类型奖励出现重合时,执行最高额,不重复享受。
4.关于部分名词的界定。“地方综合贡献”指企业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所形成的区级留成部分(规费除外)等。“税收属地率”指楼宇内的企业(除金融业、房地产业外)入鹿城区库部分税收占楼宇总税收的比率。“以上”均包含本数。“省级”指浙江省级。“市级”指温州市级。“贷款贴息”指银行同期基准贷款利率的贴息。
5.本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相关实施细则另行制定。本政策由鹿城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由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区委宣传部、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教育局、区财政局、区商务局、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区市场监管局、区金融办等部门承担。本政策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有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本政策也作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