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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鹿城区关于促进开放型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试行)
发布时间:2020-11-10    来源: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

  为深入落实新发展理念,全面贯彻全省对外开放大会精神,进一步提高鹿城对外开放水平,加快发展更高层次的开放型经济,推动鹿城迈向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19号)和《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以“一带一路”建设为统领构建全面开放新格局的意见》(浙委发〔2018〕2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外资增长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8〕23号)等文件精神,现制定如下政策意见。

  一、推动实际利用外资增长

  第一条 外商设立(含增资、并购)符合我区产业导向的项目,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第一年实到外资200万-500万(不含)美元、500万-1000万(不含)美元、1000万美元以上的,分别按人民币30万元、50万元、实到外资额的8‰折合人民币给予奖励;第二年实到外资达到上述标准的,分别按人民币15万元、25万元、实到外资额的6‰折合人民币给予奖励;第三年实到外资达到上述标准的,分别按人民币8万元、15万元、实到外资额的4‰折合人民币给予奖励,每个项目三年奖励累计不超过300万元。

  第二条 新引进世界500强企业外商投资项目,当年实到外资达到1000万美元的,在市级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人民币(房地产项目除外)。

  第三条 新引进的外资先进制造业企业,实到外资1000万-2000万(不含)美元、2000万-5000万(不含)美元、5000万美元以上的,分别给予奖励2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人民币,本条所涉奖励资金在认定投产后分三年按40%、30%、30%比例拨付。

  前款奖励与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奖励不可重复享受。

  第四条 引进境外资金在我区投资(200万美元以上)的中介机构、中介人(不含政府部门及公职人员),按引进项目实到外资的4‰折合人民币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引进“世界500强”首次到鹿城投资,再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第五条 在我区当年实到外资1000万美元以上或近3年实到外资3000万美元以上外资企业的高管、投资人,且缴纳五险1年以上,照顾该人才子女入读公办小学起始年级1人。

  二、促进外贸稳定增长

  第六条 鼓励外贸企业做大做强。对当年自营出口额300万美元、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2000万美元、5000万美元、1亿美元以上,且增长10%以上的企业,分别奖励2万元、3万元、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对当年自营进口额100万美元、200万美元、300万美元、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2000万美元以上,且增长5%以上的企业,分别奖励1万元、2万元、3万元、5万元、10万元、20万元。

  第七条 新注册的外贸企业(含区外迁入企业),从注册(迁入)当年起3年内,年进出口额增量达300万美元、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2000万美元、5000万美元以上,分别奖励3万元、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

  三、提升外贸竞争力

  第八条 首获国家级、省级文化出口重点企业或重点项目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首获国家级、省级外贸提升相关荣誉的,分别给予组织实施的行业商协会10万元、5万元奖励。首获海关AEO高级认证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四、支持企业开拓市场

  第九条 参加一般性境外展,境外展会举办地为亚洲地区的,每家企业每个项目给予0.8万元人员费补助;亚洲地区以外的,每家企业每个项目给予1.5万元人员费补助。

  第十条 由区商务局认可的商协会组团参展或境外商务活动,团组6家单位以上,给予商协会3万元补助。

  五、支持外贸平台建设

  第十一条 支持公共保税仓建设。对公共保税仓库新增的有关设备购置费给予不超过50%的补助,每个项目最高补助30万元。企业租用公共保税仓库的,对其租金给予50%的补助,每家企业最高补助20万元。

  六、推进跨境电商发展

  第十二条 支持企业跨境电商应用。新获国家级、省级、市级和区级跨境电子商务重点企业(项目)荣誉的,分别奖励运营主体或项目单位10万元、5万元、2万元、1万元。

  七、支持企业“走出去”

  第十三条 对企业在境外开展直接投资、跨境并购等项目,按中方当年投资额50万-100万(不含)美元奖励10万元,100万-200万(不含)美元奖励20万元,200万美元以上的,在市级政策基础上另奖励20万元。

  附 则

  1.关于政策适用对象。本政策适用于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的奖补对象。文中所指企业为注册地和财政收入在鹿城区范围内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除本政策条款有明确规定除外),台资、外资企业享受同等待遇。房地产企业(项目)均不享受本政策全部条款。

  2.关于资金申报拨付和兑现时间。每年度申报期为1-10月份,每个项目具体申报时间以职能部门通知为准,10月以后申报的项目原则上安排在次年1-3月兑付。

  3.关于重复、叠加和进等奖励。同一项目符合本政策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可执行最高额,但不重复享受。同一企业不同项目符合本政策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可叠加执行。同一企业以同一名义(项目)在区级获得财政奖励后又获得更高等次奖励认定的,各级已奖励部分视作已配套,不足部分按照上级有关规定予以补足。同一奖项(认定)在低等次已作奖励的,晋升到高等次时,只奖励差额部分。本政策与市、区两级其他政策对同一个企业(项目)的同类型奖励出现重合时,执行最高额,不重复享受。

  4.关于部分名词的界定。“省级”指浙江省级。“以上”均包含本数。“世界500强”指美国财富杂志每年评选的“全球最大五百家公司”排行榜的企业。本政策规定的部分奖励项目按美元折合人民币予以计算,以企业到账当日的汇率折算。

  5.本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相关实施细则另行制定。本政策由中共鹿城区委、鹿城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区商务局、区投资促进中心等部门承担。按原政策申请的奖补项目已在兑现或处在执行过程中的,可按原政策执行。其他我区已发布的各项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本政策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有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本政策也作相应调整。

  6.对于符合奖补政策申报条件,但企业或组织(当年)存在重大违法行为的,可由牵头部门党组会议研究决定不给予补助。

上一条: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鹿城区促进直播电商产业发展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
下一条:温州市鹿城区关于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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