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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鹿城区建筑业税收一体化征收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1-18    来源:鹿城区人民政府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鹿城区建筑业税收一体化征收管理实施意见》已经九届区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12日

  鹿城区建筑业税收一体化征收管理实施意见

  为加强鹿城区建筑业税收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规定,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鹿城区建筑业税收一体化管理的实施意见明确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政府主导、财政牵头、信息共享、部门协作、联合办税、全程服务”为指导思想,实行鹿城区建筑业税收一体化管理。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健全科学分工、紧密配合、高效运转的涉税信息传递与交换工作机制,实现政府相关部门与税务部门之间涉税信息的互联互通。

  二、工作内容

  (一)部门信息共享。各相关单位共享项目登记信息和税款预缴信息,联合建立企业项目登记制度,利用获取的建设项目信息,开展信息比对,并在企业按规定预缴增值税时,采集工程建设有关信息。

  (二)税款一体征收。随增值税征收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附加税费,委托区国税局代征,提高征管效率,方便纳税人。

  (三)执法一体管理。建立税务评估联合随机抽查工作机制,确定联合评估对象。对企业实施税收检查时,各相关单位要联合实施检查,联合开展税收风险管理,联合开展纳税信用评价,并根据统一标准采集、共享税务内部信息和外部信息,统一确定、同步发布评价结果。

  三、工作流程

  (一)区住建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林水利局等部门在项目招投标备案时,区发改局(区重点办)在项目立项时,应及时将备案、立项信息传递给区国税局,由区国税局录入工程项目地理信息系统,做好税收预登记。

  (二)跨区域建筑企业若需要设立分支机构的,应按以下程序实施:

  1.在鹿城区工程中标或承包后15日内,至区行政审批中心办理分支机构注册登记手续,登记后及时至区人力社保局办理社保缴费登记,至区国税局、地税鹿城分局办理税费种登记。

  2.项目业主单位、建筑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签订三方合同时,应明确由分支机构直接向业主开具发票结算工程款。

  3.区住建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林水利局等部门在发放中标通知书时,应将跨区域建筑企业分支机构的登记证照查询结果通报告知区国税局、地税鹿城分局。

  4.区国税局根据跨区域建筑企业总机构纳税人类别,对其分支机构进行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认定,发售增值税发票。跨区域建筑企业分支机构应按规定开具增值税发票,严禁向本地建筑企业借用、代开发票。

  5.跨区域建筑企业分支机构应及时向区国税局、地税鹿城分局申报缴纳增值税及其他相关税费。

  6.建筑工程项目业主单位在支付工程款时,凭跨区域建筑企业就地设立的分支机构所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或税单,办理工程资金结算。其中:鹿城区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支付由区财政局负责把关;社会投资项目由街镇及有关部门负责把关。税务部门要加强政策辅导和税收监管,各业主单位要严格审核把关相关凭证,确保税收足额入库并做好备查工作。

  (三)国土资源鹿城分局在土地挂牌出让公告中要明确:竞得人竞得的土地开发项目,必须与区住建局签订质量安全监管协议,鼓励由在鹿城区设立纳税分支机构的施工企业或在鹿城区注册的施工企业承接施工建设。

  四、工作职责

  建筑业税收一体征管保障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各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落实责任,积极协助税务部门做好建筑业税收一体化征管工作,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实到位。

  (一)区住建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林水利局等部门负责将项目招投标备案信息及时传递给税务部门。

  (二)区发改局负责及时将建设项目立项信息传递给税务部门。

  (三)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办理跨区域建筑企业分支机构注册登记手续。

  (四)区国税局负责项目台账建立、国地税信息共享、跨区域建筑企业分支机构增值税纳税人资格认定、发票发售管理及税款征收管理等工作。

  (五)地税鹿城分局负责跨区域建筑企业分支机构其他地方税费征收管理。

  (六)区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支付把关,要求项目业主单位在支付工程款时,凭跨区域建筑企业就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开具增值税发票办理工程资金结算。

  (七)区住建局负责与建筑施工企业签订质量安全监管协议。

  (八)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环保局、区安全监管局、鹿城供电分局、消防鹿城分局等部门以及各街镇要根据各自职能做好企业服务工作。

  五、工作要求

  各相关部门及街镇要加强沟通协助,强化源头管理,共同做好建筑业税收一体化征管工作。要强化服务意识,鼓励引导跨区域建筑企业在鹿城区承接项目时设立分支机构为项目业主单位提供建筑服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排斥外来建筑企业在鹿城设立分支机构,对设立分支机构的建筑企业应提供优质服务。

  六、考核办法

  建筑业税收一体化管理的考核办法由区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七、其他

  本实施方案自2018年2月12日起执行。

上一条: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鹿城区“小微企业三年成长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
下一条: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企业挂牌上市工作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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